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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2025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修订内容梳理

发布时间:2025-08-22 阅读量: 作者:陕西中科区域经济规划研究院

2025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修订内容详解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发挥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生态环境部修订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经研究院详细对比,以下从延续性内容、修订内容、未来关注重点三个方面,详细解读2025年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相较于2024年版本修订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一、核心框架与政策连贯性持续

2025年版《规程》在核心框架和目标上保持了显著的延续性。它依然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定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关键载体。创建主体范围(涵盖市、县两级行政单位,包括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辖区及各类县级单位等)和达标创建的基本方式未变。核心管理流程的主线得以保留,即从地方自愿申报、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包括公示环节)、上报生态环境部备案或推荐,到生态环境部组织验收(含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公示)、命名授牌,再到后续的年度自评估、省级日常监管和国家监督管理。核心的约束性指标体系,如环境空气质量(PM2.5浓度、优良天数比率)、水环境质量(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劣Ⅴ类水体比例、饮用水水源达标率)、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等关键门槛指标基本延续。动态监管的核心机制,包括年度报告、警告整改(针对重特大事件、督察问题、质量变差等情形)和撤销称号(针对整改不力、数据造假等严重问题)等也继承下来。这种延续性确保了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地方持续开展创建工作提供了清晰的、连续的制度基础,避免了因规则频繁变动带来的执行混乱。

二、修订内容主要围绕优化流程、强化监管、完善指标

本次修订在多个关键环节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一是大幅简化了创建流程和申报要求。最显著的变化是取消了规划编制与实施满一年作为验收前置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旧版第十四条),改为创建地区经自查各项指标近三年持续达标即可直接申报(新版第五条),这显著缩短了创建周期,降低了前期行政成本。同时,验收/申报材料得到精简,新版(第七条)不再要求提交规划及批准文件等,聚焦于达标证明和负面清单符合性说明。

二是显著强化了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的刚性。对已命名地区的监管更加严格:整改期限明确为“原则上不超过1年或按省级整改方案时限”(新版第十六条),压缩了整改时间窗口;新增了对“人为干扰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行为且被进行数据替代的,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且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的”直接撤销称号的情形(新版第十七条),严厉打击数据造假;对副省级城市新增了“下辖区(县、市)被撤销称号累计达到20%时,其副省级城市称号同步撤销”的连带责任条款(新版第二十六条),强化全域统筹责任;复核周期由“每五年”调整为“每三年对已命名年满六年的地区”进行复核(新版第十八条),加强了长效跟踪。

三是对建设指标进行了科学扩充和差异化设计。指标体系更加贴合国家最新战略和地方实际:新增了如市级“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100%”“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县级“农膜回收率≥85%”等约束性指标;强化了“双碳”相关指标(如市级非化石能源占比、碳排放履约率)和农业面源治理指标(如县级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规模以下畜禽粪污处理);优化了参考性指标,增加“宁静小区建设”“新能源公共车辆比例”“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等更具生活场景引导性的内容,并明确了不涉及指标的豁免规则。

三、未来关注重点:突出实效、协同与创新

新《规程》的修订方向清晰地预示了未来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的核心关注点。

首先,数据真实性和质量管理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新版多次强调杜绝隐瞒事实和数据造假,特别是新增对人为干扰监测和数据造假的“一票否决”条款,预示着生态环境部将通过更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卫星遥感、大数据交叉验证)强化对指标数据的核查,数据佐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成为创建和保牌的生命线。

其次,政策重心从“创建命名”向“长效维护”转变。要求已命名地区持续提交年度指标达标情况(新版第十三条),并将“命名期间各项建设指标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作为通报表扬和保留称号的核心条件(新版第十八条),明确传递出“重创建更重维护、重牌子更重实效”的强烈信号,确保示范区的长期示范价值。

第三,更加强调全域统筹和区域协同治理。副省级城市“需其下辖区县全部获得命名后才可授予称号”(新版第二十一条)以及“下辖区县撤销称号累计达20%则副省级城市称号同步撤销”的规则(新版第二十六条),倒逼大城市必须统筹协调全域生态环境治理,避免“灯下黑”或局部短板。

第四,鼓励探索社会参与和创新治理模式。新增的“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宁静小区建设”等参考性指标,以及支持建立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新版第二十条),引导地方探索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文明共建共治共享新路径。

第五,生态保护修复需见实效。对林草覆盖率“稳中有升”、河湖岸线保护率完成考核任务等要求,强调生态修复不能停留在规划和制度层面,必须有可量化、可视化的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功能提升成效。未来,示范区建设将更加聚焦于质量提升、全域协同、社会共治和长效管理,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实践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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