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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与目的
1.修订背景
(1)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把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加快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2)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并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2.修订目的
(1)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新要求。
(2)适应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变化。
(3)加快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优化布局,推动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西部大开发新格局。
二、主要内容与结构
1.主要内容
(1)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2)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并明确上述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3)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
2.结构框架
(1)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
(2)修订后,按省份分列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共564条,相比2020年本净增加29条、增幅5.4%,增加的条目主要集中在特色农牧、电子信息、资源精深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
三、适用范围与成效
1.适用范围
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2%。
2.预期成效
(1)提振企业发展信心:通过实施《目录》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西部地区企业经营成本,支持西部地区企业发展,吸引国内外企业加速向西部地区投资布局。
(2)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针对性地激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3)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稳步增长,促进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占全国水平的比重稳步提升。
四、执行与监督
1.执行主体
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目录(2025年本)》的执行主体。
2.监督与判定
(1)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2)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3)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五、陕西省鼓励产业示例
1.农业与林业
(1)粮食与种子产业:粮食、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林业产业: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林下经济产业,如林下非木质林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等。
2.工业与制造业
(1)煤炭与能源产业: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2)金属矿产与材料产业:钼、钛等金属矿产开发及深加工;金属功能材料生产。
(3)装备制造产业:数控机床、数控刀具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与制造;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制造等。
3.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
(1)生物医药产业: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生物药、化学药、中药及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等。
(2)电子信息产业:计算机硬件、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等。
(3)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新能源电池技术开发及制造;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制造等。